國務委員會 令
發文字號:訓憲籌字第006號
發文日期:2022年2月4日
主旨:公文書「地支代月,韻目代日」之規範停止適用。
說明:
一、本會零五申齊訓憲籌字第0004號公告「地支代月,韻目代日」部分停止適用。
二、爾後本國公文書得逕標示公曆月日,惟紀年仍應使用開國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