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麻黃共和國國家鐵道部(National Railwa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Casuarina)必須完善雙語標示;且了解到此點對於非華語人士之重要性。故此參考中華民國《中文譯音使用原則》、《標準地名譯寫準則》等文書訂定本原則,頒行全國,永矢咸遵:
- 專有名稱之譯寫,以音譯為原則。音譯係從現代標準漢語音譯至美式英文。
- 專有名稱含有屬性名稱時,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。
- 屬性名稱與專有名稱整體視為一詞時,得視情況採意譯或音譯方式譯寫。
- 第2、3條之屬性名稱,謂描述專有名稱性質之名稱。
- 「車站」一詞,一律意譯為「Station」;其縮寫為「Str.」,倘欲使用「Stn.」,應事先向所屬省市之鐵道廳(或所屬縣市之鐵道處、所屬特區之鐵道局)報備。
- 詞中具有方向性者,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;具有代碼或序數者,以阿拉伯數字或英文譯寫。
-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〈施行細則〉。
-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〈施行細則〉。
- 譯音除另有規定外,以漢語拼音或威妥瑪拼音為準。
- 四村自治領之譯寫,可以閩南語臺羅拼音、客家語白話字譯寫,不受第一條、第九條之限制。
- 本準則自發布日起施行。
(上國總督簽字)(鐵道部知事簽字)(國發會主委簽字)